桃園市服務業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
2019/04/01

桃園市服務業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(108.3.27 第2次修正)
壹、桃園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依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」作業要點辦理所轄服務業汰換老舊空調、照明設備及建置能管系統以落實節電,特訂定「桃園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。
貳、本計畫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執行機關,辦理補助申請之受理、撥款、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。
參、申請補助期間:
一、無風管空氣調節機、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(T8/T9)、智慧照明及能源管理系統(中、大型)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。
二、接風管空氣調節機、中央空調冰水主機、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(T5)、LED燈泡、天井燈、筒燈暨嵌燈及能源管理系統(小型)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。
三、本府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中止或延長申請補助期間。
肆、本計畫補助品項用詞,定義如下:
(四)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:
指服務業辦公與營業場所之T8/T9及T5螢光燈具。
(五) LED燈泡:
指規格為額定頻率六十赫茲、額定電壓大於單相交流50伏特及單相交流300伏特以下之非指向型LED燈泡。
(六)天井燈:
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之燈具,且其額定總光通量應大於4,000流明(lm)。
(七)筒燈暨嵌燈:
筒燈指一般下照式之懸吊型或吸頂型,外觀呈筒(桶)狀或柱狀;嵌燈指全部或部分安裝於物體表面凹處,額定總光通量應小於4,000流明(lm)。
(八)智慧照明:
至少需有自動開關、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。

伍、各補助品項申請資格與條件:
一、本市轄內服務業,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汰換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、接風管空氣調節機、中央空調冰水主機、螢光燈具(T8/T9及T5)、LED燈泡、天井燈、筒燈暨嵌燈及於所屬之室內停車場更換設置智慧照明者。
二、本市轄內服務業申請設置能源管理系統者。
陸、各申請品項之補助標準:
一、本計畫補助品項每案包含設備汰換類(含無風管空氣調節機、接風管空氣調節機、中央空調冰水主機、辦公室照明燈具、LED燈泡、天井燈、筒燈暨嵌燈及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)及智慧用電類(含能源管理系統)兩類,得同時申請補助。
二、各類品項規定如下:
(一)設備汰換類,其規定如下:
4.辦公室照明燈具(T8/T9、T5):
汰舊換新後之辦公與營業場所照明燈具,發光效率應達100 lm/W(含)以上,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」獲證之產品,補助45%費用,惟每具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800元。
5.LED燈泡:
汰舊換新後之LED燈泡,發光效率應達110 lm/W(含)以上,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發光二極體燈泡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發光二極體燈泡」獲證之產品,補助45%費用,惟每顆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50元。
6.天井燈
汰舊換新後之天井燈,燈具總光通量低於20,000lm者,發光效率應達110 lm/W(含)以上;總光通量20,000lm以上者,應在80 lm/W(含)以上;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天井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天井燈」獲證之產品,補助45%費用,惟每盞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2,000元。
7.筒燈暨嵌燈
汰舊換新後之筒燈暨嵌燈,發光效率應達110 lm/W(含)以上,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筒燈暨嵌燈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筒燈暨嵌燈」獲證之產品,補助45%費用,惟每盞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200元。
8.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:
導入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 lm/W(含)以上,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、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,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「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」,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「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」獲證之產品,補助45%費用,惟每盞補助單價不得逾新台幣6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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